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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遭受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利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三)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

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社区有限电视系统应当完整传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不得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开办视频点播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