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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昌新闻网 20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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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新闻网讯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江西省水工程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逾期不缴水费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条例》提出,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接受供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协议。接受供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危害水质安全严重可罚1到5万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严禁在水库中以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危害水质安全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违反规定,在水库中以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危害水质安全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的,情节较轻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工程管理范围禁倾倒废弃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禁向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

    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意见反馈渠道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7月23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府大院南一路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4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水工程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lin@jiangxi.gov.cn。(记者 吴跃强 实习生 杨芾沣 武春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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