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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昌新闻网 200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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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1、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刑事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②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④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申请赔偿人的资格

  根据《国家赔偿法》有的关规定,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的人或组织是: ①受害的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 ②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③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④承受受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提起国家赔偿的,除了由本人提起外,还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赔偿申请。可以委托的代理人包括: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6.赔偿义务机关

  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是对没有犯罪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7.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决定时的上年度计算。对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2)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的确定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准。误工减少的收入是由于受伤治疗,受害人无法继续正常工作或生产而损失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3)造成公民丧失劳动能力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4)造成公民死亡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对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于造成被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如果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5)侵犯公民财产权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这里的返还财产仅限于追缴、没收、违法征收财物原物,或者罚款、罚金、追缴的金钱、摊派的费用的原额,不包括由此损失的收益。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开支; 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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