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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新装
单位或个人需要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必需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事先到我公司用电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客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同时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电力规划等,并如实填写用电申请及办理所需手续。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客户应与我公司用电营业网点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我公司在以下期限内正式将供电方案书面通知客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客户对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客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客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我公司缴纳新装或增容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供配电贴费)。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清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止。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如何办理用电变更手续
●如何办理销户
一、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二、客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三、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四、客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和电费保证金。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客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可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销户终止其用电。客户需要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如何办理分户
一、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二、在原客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三、分立后的新客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四、原客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五、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六、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校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移表及暂拆
一、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二、移表所需的费用由客户负担; 三、客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在五天内执行暂拆; 四、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客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五、暂拆原因消除,客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在五天内完成复装接电。 六、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 七、客户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自行移动表位或暂拆计费表计。否则,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5项进行处理。
●迁移用电地址
一、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二、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 四、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五、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5项进行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均按新装用电办理。
●校验计量装置
一、在客户交付验表费后,我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前往换表,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需校验的电能表送计量检定中心校验。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 时,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规定退补电费。 二、客户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三、客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更名过户
客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客户名称或居民客户房屋变更户主)时,应持有关证明(如: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房屋产权变更契约等)向供电企业营业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更名过户单》,供电企业将按以下规定为您办理: 一、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的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手续; 二、原客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电费及相关用电费用,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 三、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客户应承担原客户所负债务。
●改变用电类别
客户改变用电类别,必须向供电企业营业厅提出书面申请,供电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二、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一项处理。 三、受理客户申请后,供电企业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前往现场查勘,然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更改电价。 四、在客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进行分算,分别计价。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核定一次,客户不得拒绝。
●南昌市供电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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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电 |
元/度 |
0.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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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电 |
元/度 |
0.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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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用电 |
元/度 |
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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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电 |
元/度 |
0.4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