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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江西省政府第132号令《江西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二、办理工伤(亡)认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证》; 2、劳动合同文件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本人(或亲属)提供的“工伤(亡)事故详细经过”材料; 4、正式的工伤(亡)报告; 5、两人或两人以上目击证人的旁证材料;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住院出院小结、抢救记录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伤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属于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提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具的书面决定。
三、办事程序
四、办理期限 确认受理后60天内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依据:省劳动厅赣劳险(1993)5号、省物价局赣价费字(1993)089号、省财政厅赣财综字(1993)85号 标准:多学科130元/人.次 单学科80元/人.次 交通肇事工伤100元/人.次
六、经办人电话:6611422
七、投诉举报电话:661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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