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昌新闻网 2006-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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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申请收养登记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以及本?穴外?雪地市居民。双方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身体健康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14周岁以下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弃婴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当事人有无子女的限制。 ■服务程序: (1)收养登记:政策咨询→收养申请→提供收养当事人身份证明、基本情况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街办计生办出具生育情况证明、结婚证、医院证明、公告、送养证明→审查填表→调查核实→申报审批。 (2)解除收养登记:解除申请→提供证件(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身份证明、收养证)→调查核实→申报审批→签发解除收养关系证书。 (3)市内公民收养: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或儿童的当事人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县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社会弃婴或儿童的当事人到弃婴或儿童发生地办理;外地(市)公民和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由市民政局办理。
■服务时限: 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经调查核实,30日内发证。 联系单位:南昌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联系电话:673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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