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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昌新闻网 20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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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我市开始对利用企业生产的废弃物或副产物作为原料、进行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试点等十类企业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并制订相关的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

    据了解,这十类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企业或项目不仅涉及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以及其他重大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也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并分选,以及新农村建设中的大中型沼气工程、畜禽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小事”。

    另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我市除建立循环经济表彰奖励制度,每年对发展循环经济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外,对于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企业或项目,市财政还将积极筹措资金加以支持,市、县、区财政在3年内分别从分级设立的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规模化沼气和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扶持并在安排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对从事循环经济研究、示范和培训以及实施循环经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也将列入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扶持范围等等。此外,对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后,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同时按照国家财税政策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在大力鼓励支持循环经济企业或项目发展的同时,我市还将对与循环经济发展相悖的行为毫不留情地予以严惩。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经济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企业应实施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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